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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甲与郭某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鼓民初字第083号

原告侯某甲(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侯某乙(系原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原告女婿)。

被告郭某丙(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系被告之子)。

原告侯某甲诉被告郭某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郭某丙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侯某乙、王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住上下楼邻居,被告于2008年6月28日在未打招呼的情况下,未经允许在原告南阳台外墙壁上安装空调副机,安装时膨胀螺丝打透阳台墙壁,并穿透室内瓷片。原告认为:一是被告不应该把空调副机安装在原告的阳台外墙上;二是阳台外墙不承重,已经穿透了墙体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一但开机,机器运行会振动墙壁;三是为以后造成安全隐患;四是一楼有被告安装的地方。总之,被告在行使安装空调权益时,不应损害相邻住房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空调副机,恢复原貌,消除隐患。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若拆除都拆除,若不拆除都不拆除,瓷片打破了,被告可以赔偿。2007年原告因安装空调副机曾到被告家协商,说要将空调副机安装至原告家阳台外被告家主卧室窗户上方,当时被告并不同意,指出整栋楼空调副机都安装在阳台内,以免影响楼下邻居,你为何搞特殊,原告称其本想安装在二楼阳台内东墙,可东墙邻居不让装,并说原、被告俩家是同事又是上下楼关系,互相方便一下,到时候被告需要安装时也可以在此安装,随后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安装在被告家卧室窗户上方,在其使用过程中,尤其在被告家人休息时,空调副机影响睡眠,老人休息,孩子学习都被干扰,而且空调副机冷凝管排水都排放在被告家院内,造成环境污染,甚至是花草死亡,这些严重影响了被告家的正常生活。另外,原告在装修时,不注意采取保护措施,造成被告家卧室石膏吊顶严重变形、裂缝甚至脱落,既影响了被告家卧室的正常使用和美观,又带来了安全隐患,更破坏了卧室的居住环境。故被告提起反诉,要求:1、原告停止侵害,将其空调副机安装在其阳台内部,以保持反诉被告正常生活;2、原告负责维修因其装修给被告造成的卧室石膏吊顶裂缝、脱落等损害或赔偿相应损失。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原告家的空调机是2004年4月份安装的,空调副机安装在原告家阳台外,对被告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邻里关系,当时与被告协商过,也征得了被告同意。被告家卧室石膏吊顶变形、裂缝甚至脱落并不是原告家装修造成的,且以前被告从未找原告说过此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开封市xx单位干部,被告已退休,双方于1999年入住鼓楼区X街xx院x单元,原告住二楼,被告住一楼。原、被告所称的空调副机即空调室外机。2004年4月原告安装空调,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其家南阳台外墙壁上。2008年6月28日被告安装空调时,未经原告同意,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原告房屋南阳台外墙壁上,安装时膨胀螺丝打透阳台墙壁,并穿透室内瓷片,双方发生纠纷。市xx单位领导曾出面调解,但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原告房屋的南阳台外墙归原告所有,未经原告同意,他人无权使用。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原告房屋南阳台外墙壁上,且安装时膨胀螺丝打透阳台墙壁并穿透室内瓷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空调室外机,恢复原貌,消除隐患,对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同理,原告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阳台外墙壁上,并不侵犯被告的权益,被告要求原告拆除,于法无据。庭审中,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家卧室内石膏吊顶裂缝、脱落是因原告家装修房屋造成的,其要求原告维修或者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某丙拆除其安装在原告侯某甲房屋南阳台外墙壁上的空调室外机,并将因装卸空调而对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坏修复;

二、驳回被告郭某丙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50元,均由被告郭某丙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宽

审判员郝晓宇

审判员王某玲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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