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有诈骗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甲对被害人卢某乙谎称有一个在河南省司法厅工作的同学,以可以帮助卢某乙将其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妻子王某前解除劳动教养为由,在新密市新城红十字医院对面等地,分两次向被害人卢某乙索要现金共计4000元钱。后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赔偿被害人卢某乙现金4000元。被告人卢某甲于2010年6月16日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卢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乙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收到条,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甲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进生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