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驻马店市正一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驻马店市万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原告驻马店市正一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一广告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万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由审判员肖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喜、被告委托代理人景齐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墙体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驻马店市以东汝南以西的墙体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报酬,下欠x元未付。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x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事实无异议,但被告已将该款支付给公司部门经理樊文生,应由樊文生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墙体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1、由原告为被告制作驻马店市以东汝南以西墙体广告,广告画面内容由被告提供;2、广告画面面积根据墙体长短规格而定,主要发布在水屯镇、老君庙镇、罗店乡等乡镇,发布以实际面积为准,广告画面每平方米为6.6元;3、本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先向原告支付总金额的60%,制作后被告在三天之内再支付下余的30%,剩余的10%费用从广告交付起十个月内按覆盖实际面积计算;4、原告方应保证广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广告画面不退色。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墙体广告制作,总面积为3990平方米,合计x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款x元,下欠x元未付。原告多次追要无果成讼。
以上案件事实,由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相关书证及原、被告诉辩意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如约支付原告报酬,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下欠报酬x元,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款应由其公司部门经理樊文生支付给原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驻马店市万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正一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款x元。
被告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万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静
二O一一年月一月四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