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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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44岁。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在洛龙区水木箐华工地盗窃建筑螺纹钢筋864公斤,被告人袁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评估价值为328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报案材料,证人黄某乙、李某某证言,现场及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凭证,现场抓获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跃龙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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