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男。
法定代理人薛某,男。
被告田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田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原告薛某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