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
被告宋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03年8月5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子宋某(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11月起,原、被告所生子宋某变更随原告盛某共同生活;
二、自2010年11月起,被告宋某每月给付宋某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宋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