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鲁a,又名鲁b,男,×年×月×日出生于×,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a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鲁a伙同他人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处,用砖头敲碎玻璃门,入室窃得车钥匙,随后窃走被害人胥a停在门口的价值人民币27,500元的航天牌x型轻型客车1辆。
2010年6月14日,被告人鲁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胥a的陈述,被告人鲁a的供述,证人姜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鲁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鲁a退赔被害人胥a人民币二万七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施蕾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