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
原告吕某,男。
原告吕某,女。
被告吕某,女。
原告吕某、吕某、吕某与被告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吕某、吕某共同诉称,原告及被告均为父亲吕某与母亲顾某的子女。吕某、顾某已经于1989年10月离婚。吕某于2010年3月去世,留有建设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2万元以及利息。因各继承人对该笔遗产分配发生争议,现起诉至法院,要求按份分割遗产32万元。
被告吕某辩称,被告曾经在2006年至2010年的40个月中,将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出租给吕某生活居住。出租当时约定每月租金200元,吕某亦委托吕某每月给付至吕某去世为止。但是,按现在的租金显然过低,当为500元,故要求将吕某遗产中的12,000元作为房租,由被告取得,其余按份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四人均为被继承人吕某和顾某的婚生子女,吕某、顾某于1989年10月离婚,吕某未再婚。吕某于2010年3月14日去世。吕某遗产有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地定期储蓄一本通存折一张,帐号:X,帐户名:吕某,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支行,开户日期:2007年5月21日,该存折共记录5笔次(均为存入,2007年5月21日存入45,000元,5月22日存入41,000元,2008年1月18日存入200,000、30,000、5,067.75元,共计321,067.75元(该账户截止2010年6月2日,存款额为344,015.27元)。原、被告因对该笔存款的分割意见不一,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吕某死亡后遗留存款额为344,015.27元,应由吕某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现被告提出,与被继承人吕某之间发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且被告每月实时向被继承人收取房租200元,并无即时提出异议。应认定被告接受了被继承人缴付房租数额,现被告以价格有异提出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吕某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控江路支行X帐号内的截止到2010年6月2日止的存款本息人民币344,015.27元及今后产生的利息由原告吕某、吕某、吕某与被告吕某各取得四分之一。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58元,由原告吕某、吕某、吕某与被告吕某各负担人民币746.50元。
审判员左振康
书记员书记员朱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