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
被告施某,男。
被告韦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周某与被告施某、韦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诉前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某人民调解工作室社区法官进行调解,原告周某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