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飞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飞技术中心综合原理试验室技术员,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诉称,2009年9月19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以购房为由借原告人民币三万元,期限三个月,并保证预期一定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诸法院,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三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某辩称,2009年1月8日已归还了6000元,下欠原告x元,希望本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欠原告任某某借款x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4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被告朱某某自愿负担,被告朱某某于履行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任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汤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