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20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22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23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男,20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21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21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杨某某、李某甲、范某、李某乙、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杨某某、李某甲、范某、李某乙、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让被害人杨X到新郑市做生意为借口,将其骗至新郑市搞传销,被害人杨X意识到上当受骗后,于4月4日下午15时要求回家,被当时在出租屋中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范某等人强行控制起来,之后在被告人赵某的授意下,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范某等人采取扣留手机、多人看守、跟随、殴打、恐吓等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杨X至2010年4月9日下午15时。
另查,被告人赵某系传销窝点的负责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对被害人杨X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某、李某甲、范某、李某乙、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领导作用,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看管,被告人范某、李某乙、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故六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杨某某、李某甲、范某、李某乙、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赵某、杨某某、李某甲、范某、李某乙、王某某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李某乙、王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范某、李某乙、王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1月3日应予折抵,即从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
四、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红欣
二Ο一Ο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