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二○一○年二月三日对原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南方长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裁定书中“(2010)开民初字第X号”补正为“(2010)开民初字第280-X号”。
审判长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董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