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略)。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7年9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原告于2008年12月10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开庭时原告未到庭,已作撤诉处理。2010年9月6日原告又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务,亦未添置共同财产。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某自愿同意离婚。
二、财产处理:1、原告陈某在被告梁某某家的嫁妆归被告梁某某所有;2、原告陈某在2010年10月15日一次性补偿给被告梁某某x元。其他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义君
审判员吴立平
人民陪审员陈某久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