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电力综合利用开发总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X路。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总经理。
被告岳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住所地:岳阳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局长。
原告湖南省电力综合利用开发总公司以被告岳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须变换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省电力综合利用开发总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琳
人民陪审员戴忠军
人民陪审员孙正旺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方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