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变压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山东济南市人,住(略)。
申请人济南变压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四川奥深达电力线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9年12月1日,出票行为中国银行眉山支行,收款人四川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背书人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济南变压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号码DB/x,票面金额为70万元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变压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虹
审判员谢贵成
审判员彭洁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何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