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11月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自2009年9月至同年10月底,先后窜到唐河县X镇社保所、唐河县粮食局、唐河县人民医院、唐河县规划局、唐河县城区法庭等地,乘上班时办公室无人之机,盗窃作案五起,计盗窃曲××、张××、相××、魏×、唐××等人手机三部、香烟两条、现金45元。共价值人民币154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