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男,34岁,汉族,汨罗市人,经商,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36岁,汉族,汨罗市人,经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以双方已经调解处理为由,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宗辉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郑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