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建始县公安局民警,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始县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建始县X镇人民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建始县X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龙某某,男,建始县X村社用合作社职工。
上诉人贺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03)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贺某某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时间是2003年12月18日,而其收到原审法院判决书的时间是2003年11月30日,已过了十五天法定上诉期限,其上诉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贺某某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辅军
审判员陈明
代理审判员朱华忠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