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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某某与被上诉人建始县邺州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恩中民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建始县公安局民警,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始县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建始县X镇人民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建始县X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龙某某,男,建始县X村社用合作社职工。

上诉人贺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03)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贺某某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时间是2003年12月18日,而其收到原审法院判决书的时间是2003年11月30日,已过了十五天法定上诉期限,其上诉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贺某某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辅军

审判员陈明

代理审判员朱华忠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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