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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董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董某甲,委托代理人董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元月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阴历11月10日生长女李姣姣(随其姑婆家的姓)。2005年阴历1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阴历9月20日生长子董某杨,2006年12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的婚姻是经人介绍,父母包办,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被告好吃懒做,经常酗酒闹事,动不动就打骂原告,在外打工挣的钱不够自己花费,对家庭及其子女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生女李姣姣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生子董某杨某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深厚,为了子女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元月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阴历11月10日生长女李姣姣(随其姑婆家的姓)。2005年阴历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阴历9月20日生长子董某杨,2006年12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偶有矛盾发生。2010年6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后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沟通,偶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没有证据证明,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铁锁

审判员尉振东

审判员李凯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丙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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