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某审理。在诉讼过程某,被害人端某某、端某某、王某、乔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双方自行和解又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某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10时许,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料场,被告人周某驾驶一辆铲车在倒车过程某,由于疏忽大意,仅从车两侧的后视镜往后查看,未查看车的正后方,将受害人端某某当场轧死。2010年5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端某某的死亡原因和损伤方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端某某符合被机动车碾轧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跑到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找到基地主任王某磊,告诉其倒车轧死人,后周某带王某磊一起去现场,王某磊拨打120急救电话。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将周某抓获。
还另查明:案发后,河南省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端某某家属23万元,被告人周某的家属赔偿3.1万元。端某某的家属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在公安阶段的供述、证人敬某、王某、程某、杨某、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信息表、报案材料、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郑)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发生事故后向其所在单位基地主任王某磊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对被告人周某表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0年1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常菲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