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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为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1976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向民,被上诉人刘某雨之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委托代理人李长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陈某某于2009年3月10日前自愿补偿被上诉人刘某甲x元。

二、双方各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

三、双方此后为本案事由永无纠葛。

四、上述第一条如不按期履行,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刘某华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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