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1976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向民,被上诉人刘某雨之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委托代理人李长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陈某某于2009年3月10日前自愿补偿被上诉人刘某甲x元。
二、双方各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
三、双方此后为本案事由永无纠葛。
四、上述第一条如不按期履行,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刘某华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