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银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红旗渠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银颂、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长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