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涉案票据的添加字迹不是本人书写,原判认定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不服,不能以该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自己贪占x元超生费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采取开具“大头小尾”票的形式和开具假计划生育收费票的形式贪污计划生育超生费x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蔡某云
审判员牛某英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曹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