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晓春、曾士柯与刘年华、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产行政颁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晓春、曾士柯:

你二人因与刘年华、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产行政颁证一案,不服本院(2010)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雁海实业公司)与衡阳市雁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雁海房产公司)系同一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支付价款并不违常理、x号《湖南省衡阳市房地产交易专用发票》没有瑕疵、原判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和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x号及衡房雁峰区共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事实依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维持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x号及衡房雁峰区共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调阅原案卷并经公开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尽管雁海实业公司系经雁海房产公司改制而组建,但是从你方听证时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看,工商登记机关批复雁海房产公司的名称预留不变,且雁海房产公司的公章和企业营业执照并未在雁海实业公司成立后予以收缴销毁。相反,1998年7月,衡阳市人民政府为雁海房产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5月,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为雁海房产公司办理了《施工许可证》;2000年1月24日,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为雁海房产公司办理了衡房预许字2000(04)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说明雁海房产公司对外仍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关活动,仍具有法人资格,即雁海实业公司并非单纯由雁海房产公司变更而来,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法人。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为你二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没有对雁海实业公司是否有权销售先锋路X号商品房的基本事实进行审查,且讼争房屋早在2000年即已交付刘年华使用,而该局亦未对该房屋权属进行审核,显然未尽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属审核”义务,程序违法,其所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依法应予撤销。因此,本院二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你二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现对你二人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