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系汝城县信访局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2009)汝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曹某某有固定收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发出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某某在汝城县财政统发工资中心的工资款,自2010年6月起每月扣划1000元整,划满执行款x元止,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09)汝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乾瑞
审判员郭垂峰
审判员陈韶庭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