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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郴北执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战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焦作市人。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焦作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9)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郑某某的存款x.6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琦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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