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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郴北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09)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琦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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