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甲,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系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致使该案无法正常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与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成林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