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9月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同年11月5日由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10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09年9月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10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盛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诚菊独任审判,书记员贺妮娜担任法庭记录,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盛某非法为地下“六合彩”写单,从8月25日第99期开始至2009年9月8日第106期止,非法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8期,其中盛某为码民写单金额2.4万余元及其本人购买2万余元共4.4万余元,被告人盛某将4.4万余元上报给刘某,由刘某通过电脑联系报单,银行现金交易的方式上报给广东的上线庄家,二被告人从中按特码13%,其它码3%等方式提取“水子”,非法获利800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盛某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盛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人严某某、唐某某、姚某、武某某、尹某某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码单、电脑报单打印件、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盛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的形式收受他人投注,其中刘某涉案金额为x余元,盛某涉案金额为x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盛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盛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本案审理中当庭认罪,具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盛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处罚。对二被告人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诚菊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贺妮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