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郑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夫妻感情不合,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郑某名下的朗逸x轿车(牌照沪XX)一辆归被告郑某所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郑某放弃上述房屋产权,原告王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被告郑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