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30日11时25分,在本市X路万隆停车场内,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皖XX的牵引车牵引号牌为赣XX挂的挂车和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皖XX的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10月27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物损费人民币46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