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熊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熊某应在2010年11月29日前一次赔偿原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停车费、牵引费共计人民币3100元的50%,计人民币1550元(详见清单)。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赔偿清单:
车辆修理费1000元
牵引费400元
停车费1700元
共计人民币3100元,由被告熊某赔偿50%,计人民币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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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