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特丽洁清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宏轩花苑二栋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
被告车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特丽洁清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车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长沙特丽洁清洗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特丽洁清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长沙特丽洁清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车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特丽洁清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某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