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0)株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锦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云公司)。地址株洲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兆麟,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株洲市建筑工程监督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上诉人锦云公司以被上诉人株洲市建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00年9月15日(2000)天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锦云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锦云公司以被上诉人株洲市建工局对锦云摩托车城综合楼建筑工程会采取适当行政措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锦云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锦云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少华
审判员冯迪平
代理审判员杜波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