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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又名吴某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贞、刘某某,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又名梁某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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