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又名吴某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贞、刘某某,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又名梁某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