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乡**村。
被告任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乡**村。
委托代理人田泼军,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彭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勇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任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依法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20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取名任某某,现年X周岁。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自愿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要求离婚,被告任某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二、双方婚生女孩任某某由被告任某抚养教育,原告彭某依法享有探望权;
三、原告彭某婚前所有嫁妆: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气灶、餐具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原告自愿抵做小孩抚养教育费用,被告任某不得再要求原告负担小孩抚养教育费用;
四、原被告目前所共同居住的住房一套归被告任某所有;
五、原被告家庭债务由被告任某负责偿还;
六、其它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彭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