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宋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村民。
案由:土地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
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的南国土资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宋某某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房144.93平方米。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某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144.9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南国土资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明显违法情形,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南国土资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案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戚晓军
审判员:詹新平
审判员:崔全贵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