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胡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Y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所有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钱YY所有,被告钱YY应于2010年12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瞿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70,000元,给付被告钱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70,000元,原告瞿X和被告钱XX在收到被告钱YY给付的该房屋折价款后,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室房屋,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原告瞿X经批准全额缓交),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钱YY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