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X镇XX村渡口队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XX路X号X幢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其他所有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应于2010年9月17日之前将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交由原告王X保管;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87.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保全费人民币1,54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2010年9月7日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