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8060元,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按协议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某松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