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邹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伟奇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被告谭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恋爱,2002年2月28日在衡南县X镇人民政府进行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谭某。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同到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双方现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某同意与原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谭某由被告谭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被告谭某某不要求原告张某支付抚养费;原告张某有对小孩的探视权,被告谭某某应予配合。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科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伟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