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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志大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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