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志大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