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立民终字第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为巩义市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在新密市X镇X路段,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超

审判员张永增

审判员邓湘宁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东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