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某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夫妻感情破裂,特请求离婚,两个孩子各抚养一个,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两个孩子还小,故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在庭审时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在西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XX。原告婚前财产有:四组合柜、三组合柜各一套、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自行车一辆、箱子、柜各一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双方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两个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并无具体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向法庭提供,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某鹏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