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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绑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绑架罪于2008年7月31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范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1日夜,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郭某某三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伺机盗车,三人在南阳市火车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南阳市X村X巷道内发现停有一辆面包车,遂由郭某某望风,杨某某从旁协助,万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车锁撬开后,将杨XX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案发后,赃车已追退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x元。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解事先没有预谋,临时起意才偷的车。

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又是初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2月1日夜,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郭某某三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伺机盗车,三人在南阳市火车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南阳市X村X巷道内发现停有一辆面包车,遂由郭某某望风,杨某某从旁协助,万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车锁撬开后,将杨XX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案发后,赃车已追退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7年夏天的一天,我们三个人从淅川汽车站坐车到南阳后我们一直在寻找目标,一直到晚上10来点,在南阳火车站右边的巷道内,我们三个人发现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当时还挂有车牌,然后我就在边上“把风”,杨某某和万某某就去偷车。过了一二十分钟,他们俩就把车撬开,发动着了,我们三个人就坐上车回淅川了。这辆车是银灰色的面包车前后都挂着牌子,我们出南阳后万某某就把牌照摘了仍在公路边,牌照多少我也不知道多少。回淅川后过有几天在杨某某的养鸡场,他买的漆,借了个气泵把车喷成红颜色。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郭某某、万某某我们三个人从淅川坐班车到南阳准备偷辆车卖了,然后我们三个人平分。到南阳后我们就在火车站附近转悠寻找作案目标,到了晚上天黑的时候,我们在南阳火车站没多远的一个巷道内发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当时有车牌。郭某某负责“放风”,我和万某某就去偷车,万某某拿了一个自制的扳手把车锁撬开了,他就上了车没几分钟就发动着了。我和郭某某坐上车就往淅川县走了,大概快出南收费站时万某某下来把车牌摘扔了。到家后,过了两三天我和郭某某去买的红漆把车身颜色改了。]

(3)万某某供述:2007年秋天的一天,我和杨某某、郭某某我们三个人坐班车到南阳,到南阳后我们一直在火车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到天黑时,我们在一个巷道内发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到夜里12点多我们三个人过来,郭某某站在路边放风,杨某某站在一家人的大门口处,我拿了一个从广东带回来的自制撬子,去别车。没多长时间就把车门撬开了,撬开车门后我又坐上车把里面的车锁也别开,我握着方向盘,杨某某和郭某某过来推车,车着了后他们两个人坐上车。我们三个人就一块回淅川了。在回淅川的路上我们把车牌给扔了。几天后杨某某和郭某某就把车改成红色的了。

2被害人杨XX陈述:2007年12月1日晚上8、9点的时候,我回家把车停放在百里奚南村第十五道向南第一个十字路口东南角处,车头向东。今天早上8点左右发现车不见了。我当时是把车门和车把锁着的,其它没有什么防盗措施了。我夜里没有听到什么声响,听邻居说好像在夜里4点多听到了声响。这辆车是我2005年3月X号买的新车,型号是松花江x,银灰色;发动机号是:x。还有就是我刚换了两个新轮胎。购价是x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程XX证言:我和杨XX都是住在百里奚南村X巷,我们离的很近。2007年11月底12月初,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反正我知道前一天晚上8、9点钟杨XX把车停在我家大门外过道里,车头朝东,车身紧靠过道南侧房墙,第二天早上7、8点钟我开门发现车不见了,我当时还以为杨XX把车开走了。谁知道没过多会,杨XX及其家人就到我家问我他们停在这的车谁开走了。我才知道他们的车当天夜里被盗了。他的车是辆银灰色的松花江面包车,车牌号是豫x.我知道他的车买了两年多,车况很好,估计能值个2万某。

(2)证人李XX证言:星期六也就是12月1日晚上杨XX的车丢了。他的车停放在我家对面邻居门前的过道内。他的车经常停放在那。他的车是银白色面包车,啥牌子、型号我记不清了。

(3)证人李XX证言:我不知道杨XX家车被盗的事。他的车是个白色面包车啥牌子、车号我记不住了。

(4)证人赵XX证言:杨XX是我邻居。他有一辆灰白色的面包车,是松花江牌,车牌号为:豫R×3979或者是豫R×3793。他的车大概是在2007年12月月初被盗,当时停放在前边的道内和我家还隔着一家,所以没有听到什么动静。

(5)证人贾XX证言:2007年10月1日晚上20时左右,我正在我家喂鸡,看到杨XX和他妻子开车回来。他们把车停放在我家门口,并上锁后回去了10月2日凌晨3、4点左右,我半睡半醒中听到一阵汽车被发动的声音,并且当时狗叫的比较厉害。我当时想这里过往的车比较多,就没有在意。直到第二天早上我才听说杨XX的车丢了。他的车是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我记不住了。

(6)证人王XX证言:今天下午我和郭某某“东子”、“浩子”开着红色面包车来内乡县玩。“东子”开着车碰到一辆黑色轿车后逃跑被交警队的人抓住了。后来我和“东子”来这儿了,郭某某和“浩子”不知道跑哪里了。

4、物证、书证

(1)现场指认照片9张

(2)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3)杨XX提供的发票一份

(4)杨XX机动车驾驶证一份

(5)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一份

5、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

证实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工作人员于2007年12月2日9时10分至10时30分在南阳市卧龙区X路X号民宅门前进行现场勘察的经过。

7、判决书二份

万某某因犯盗窃罪2008年6月26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某某因犯绑架罪2008年7月31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证据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追退失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至。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至。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6月9日至。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平

审判员朱国旺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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