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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盛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盛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委托代理人陈昌,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xxx。

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盛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惠康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原系原告的姐夫。2007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000元,并约定一年之内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故涉诉。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xx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盛xx借款人民币36,000元整;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后计收人民币3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施惠康

书记员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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