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女,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于2007年11月26日下午3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X路、高阳路口,将非法制造的6本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1本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分局鉴定,上述7本发票共计326份,均系伪造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为维护国家的税收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08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违法所得及伪造的发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英
书记员唐辰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