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东×,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25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东×伙同东×法等人(另处),于2007年10月25日晚8时许,至本市虹口区X路X号三楼,对被害人翁××实施殴打,致翁受伤。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翁××因外伤致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等损伤,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东×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翁××的陈述笔录,证人吴××、东×法、张××、陶卫×、陶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东×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东×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东×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卞飙
代理审判员赵英
书记员唐辰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