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沙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系本溪市特莱维专业护肤中心业主,住(略)。
原审第三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局沈阳客运段工作人员,住(略)。
申请再审人沈阳沙琪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某、原审第三人何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8月20日作出的(2007)本审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某华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