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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与王某丙、王某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030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卫生厅退休职工,住(略)-X号222。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女,1953年124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皇姑区怒江小学教师,住(略)-X号16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局苏家屯机务段沈西分段退休职工,住(略)-X号27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电缆厂工人,住(略)-X号273。

申请再审人孙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丙、王某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沈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5日,申请再审人孙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于2009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孙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祥

代理审判员樊少忠

代理审判员吴志强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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